a)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
b) 产品的设计、开发、研制;
c) 工艺技术试验;
d) 设备防腐研究;
e) 原材料及各类化学用品的采购;
f) 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的储存和运输;
g) 生产和维护过程;
h) 装置的开工、停工及检修过程;
i) 采样分析过程;
j) 产品的销售和服务。
4.6.8.2环境监督管理
4.6.8.2.1现场管理
a) 生产装置、作业工区及独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b) 生产装置、作业工区的操作规程应包含环境保护内容,对“三废”排放点、排放数据、控制指标等做出规定;
c) 环境管理人员和基层操作人员应定期对环保设施、“三废”排放源等现场作业环境进行巡检,并做好记录;
d) 生产装置、作业工区排放的工业废水、废气应设置排放口标志、采样口和计量设施;
e) 生产装置、作业工区排放的工业废水要做到清污分流,工业废水(含生活污水)、假净下水、雨水应分质排放和分质处理;
f) 企业应制定装置检维修期间防污染物随意排放的管理制度,HSE管理人员应加强监督与考核。
4.6.8..2.2监督管理
a)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应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和公司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条例);
b)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c) 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和试生产阶段应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
d) 建设项目在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向公司和地方环保主管部门申请专业验收,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e) 被列为公司和地方政府限期治理的重大污染源应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f) 企业“三废”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等应符合地方政府要求,并达到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凡达不到的应限制新的发展项目。
4.6.8.3“三废”的处理、处置与转移
a) 企业应优先选用清洁的原材料和生产工业,将污染尽量消除和控制在生产过程中。对不可避免地产生的污染物应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对污染物予以处理、回收和利用。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和污染治理的目标要求,建设、配置和完善工业“三废”处理设施。同时,应加强管理和维护,保护环保处理设施运行正常并达到应有的处理效果。
b) 生产装置和作业工区排放的工业废水均应设置有效的处理设施,直接排放至外环境的要达到GB8978或公司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到二级污水处理场的应设置子处理设施,并达到排放指标的要求。
c) 生产装置和作业工区排放的工业废气应达到GB16297或其他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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