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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介绍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基本概况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建国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开始逐步建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国民经济开始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与此同时,工业生产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些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哄而起,盲目上马,原有的一些中小型企业设备陈旧,管理混乱,粗制滥造,致使不少质量低劣的产品流向市场,冲击了合法生产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导致许多恶性质量事故不断发生。1979年当时的第一机械工业部对640家生产低压电器的企业进行了调查,低压电w器的合格率仅为10%。调查中还发现,其中90%的低压电器生产企业没有产品标准、图样和工艺文件,产品不经型式检验和产品检验就投放市场,并因此引发了一些重大安全事故,如北京饭店电梯失控、舞阳钢厂剪彩典礼时钢水包吊在半空中放不下来等等。
针对这种情况,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在原国家经委和国家机械委员会的指导下向国务院提交了对低压电器产品试行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报告。1980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关于整顿低压电器产品质量,试行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报告》(国机二发[1980]16号),开始对低压电器、民用电度表等产品试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作为一项新的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在促进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试行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1983年,在总结试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要求。1984年4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发〔1984〕54号)。低压电器,电度表等87类产品被列入第一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颁布后,原国家经委于同年又发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成立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设在原国家标准局,承担全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并逐步形成了国家统一管理,部门审核发证,地方技术监督局负责监督执法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从1984年一直延续到1998年。十四年间随着政府机构变动有部分调整,但总体未变。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具有“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随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质发[1999]143号),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将国家经贸委各委管工业局,劳动部、建设部、原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原电力部等部门负责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进行统一管理。2001年,国务院决定撤消国家经贸委各委管国家局,成立各行业协会。同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成立,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三定”方案,明确该局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2002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质检[2002]19号令)。
    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并于2005年7月9日以国务院第440号令予以公布,决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 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0号令),随后,又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定,逐步形成了“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突出重点,程序规范”的管理体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也日趋完善,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涉及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的产品、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依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确认其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并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允许其生产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该制度规定,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每年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自查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要求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不得降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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