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官方网站
全站搜索:
咨询电话:18604319000 0431-88938849
网站首页 走进埃索 新闻中心 成功案例 业务导航 认证培训 会员专区 联系我们
业务导航
业务导航

ISO 9000

ISO 14000

ISO 45001

ISO 22000

IATF 16949

ISO 13485

ISO 50001

ISO 27000

ISO 20000

GB/T 50430

CCC认证

CE认证

FDA认证

UL认证

GAP认证

JGB 9000

HSE认证

IRIS认证

十环认证

API认证

有机产品认证

QS食品生产许可证

工业生产许可证

实验室认可认证

其他认证

体系认证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业务导航 > 体系认证

FSC 森林认证

时间:2014-03-20 12:59:05  来源:  作者:

6.2 要有保护珍稀、受威胁和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如筑巢区和进食地)的措施。应建立与森林经营范围和强度及所需保护资源的独特性相适应的保护区,并限制不适宜的狩猎、钓鱼、诱捕及采集活动。 
6.3 应保持、提高或恢复生态功能及其价值,包括: 
a) 森林更新与演替; 
b) 基因、物种及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c) 影响森林生态系统生产力的自然循环。 
6.4 应保护景观范围内现有的、具有代表性的生态系统样地的自然状态,并将其标记在地图上,典型样地应与森林经营活动的规模和强度以及受影响资源的独特性相适应。 
6.5 应编制并实施书面指南,以控制侵蚀,最大限度地减少采伐、道路建设及所有其它机械干扰活动对森林的破坏,以及保护水资源。 
6.6 森林经营体系应促进开发和采用有利于环境的非化学方法进行病虫害治理,尽量避免使用化学杀虫剂。禁止使用世界卫生组织1a、1b类清单中列出的物质及碳氢氯化物杀虫剂,禁止使用长效、有毒及衍生物具有生物活性和在食物链中积累的杀虫剂,以及国际公约禁止使用的杀虫剂。如果使用化学品,应提供适当的设备和培训,最大限度地减少健康及环境风险。 
6.7 任何化学品、容器、液体和无机固体废物(包括燃料和油料)都应在森林以外地区采用符合环境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 
6.8 应依据国家法律和国际认可的科学议定书对生物控制剂的应用作记载,限制到最低量,并监督和严格控制其使用,禁止使用经过基因改良的生物。 
6.9 谨慎控制并主动监测外来物种的使用,避免引起不良的生态影响。 
6.10 除以下情况外,应避免将森林转换为人工林或非林地用地: 
a) 仅涉及到森林经营单位中很小的部分; 
b) 不发生在高保护价值林区; 
c) 能保证在整个森林经营单位中产生明显的、重大的、额外的、可靠的和长期的保护效益。 

原则7:经营方案 
应当制定和执行与森林经营规模和强度相适应的森林经营方案,并随时进行修改。应清楚地阐述经营的长期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 
7.1 经营方案及其相关文件应包括: 
a) 经营目的; 
b) 说明经营的森林资源、环境限制因素、土地利用及所有权状况、社会经济条件,以及临近土地的概况; 
c) 根据所涉及森林的生态条件以及通过资源调查得到的信息,说明营林和/或其它经营体系; 
d) 年采伐率及树种选择的理由; 
e) 监测森林生长及动态的措施; 
f) 建立在环境评估基础上的环境保护措施; 
g) 确认保护珍稀、受威胁及濒危物种的计划; 
h) 描述保护区、规划的经营活动及土地所有权等森林资源基本信息的图集; 
i) 说明使用的采伐技术和设备,以及使用的理由。 
7.2 结合监测结果或新的科技信息,以及变化的环境、社会和经济状况,定期修正森林经营方案。 
7.3 应对林业工人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确保他们正确实施森林经营方案。 
7.4 在尊重信息保密的同时,森林经营者应向公众提供森林经营方案的要素总结,包括标准7.1中列出的内容。 

原则8:监测与评估 
应按照森林经营的规模和强度进行监测,以评估森林状况、林产品产量、产销监管链、经营活动及其社会与环境影响。 
8.1 应根据森林经营活动的规模和强度,以及受影响环境的相对复杂程度及脆弱性来确定监测的频率和强度。监测程序应是不间断的并能够重复,以便监测结果具有可比性,以评估变化情况。 
8.2 森林经营应包括监测所需要的科学研究及数据采集,至少要有以下指标: 
a) 能收获的所有林产品的产量; 
b) 生长率、更新率及森林状况; 
c) 动植物区系的组成及观察到的变化; 
d) 采伐及其它活动的环境与社会影响; 
e) 森林经营的成本、生产率及效率。 
8.1 森林经营者应提供文件,使监测机构和认证机构能够追踪到每一种林产品的源头,这个过程就是所谓的“产销监管链”。 
8.2 应当在森林经营方案的实施和修订中体现监测结果。 
8.3 在尊重信息保密的同时,森林经营者应向公众提供监测指标结果的概括性总结,包括标准8.2中列出的内容。 

上一篇:HACCP /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下一篇:FDA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联系我们
地址:长春市民康路522号 吉林省科技厅
   (原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后楼
电话:0431-88938895
手机:18604319000
吉林省埃索质量认证咨询中心手机网站二维码 吉林省埃索质量认证咨询中心微信平台二维码
友情链接
Copyright·201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吉林省埃索质量认证咨询中心 1024*768及以上分辨率显示器 吉ICP备1100537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