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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对获得有机产品认证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04-28 09:38:19  来源:  作者:

(三)对有机产品标识与销售环节检查的重点内容:一是检查有机产品标识的使用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超范围使用有机标识的情况;二是查阅企业销售证复印件,核对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销售证中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是否一致,有机产品贸易过程中产品可靠、数量可控、全程追溯。

(四)对管理体系检查的重点内容:一是生产单元或加工、经营场所位置图是否准确,标注内容是否全面;二是管理手册内容是否全面,是否建立有机标识管理制度、可追溯与召回体系、内部检查制度、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客户投诉处理程序及持续改进体系等;三是操作规程制定是否详细、明确,各种措施是否有效执行;四是记录是否清晰准确,能够为有机生产、加工、经营活动提供有效证据。

三、行动安排

(一)准备学习阶段(4月17日~4月20日)。各市州质监部门要深入研究省局工作部署,明确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同时,加强对《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新版自2014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有机产品》(GB/T19630-2011)等法规和标准的学习,进一步夯实理论基础,强化依法行政。在实施新的管理办法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依据《质检总局关于实施相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6号)执行。

(二)检查行动阶段(4月21日~9月15日)。各市州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局的要求对名单内企业全面检查,对超期、超范围使用认证标识、证书的情况以及获证企业、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要依法进行查处,责令认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同时上报省局。在检查中发现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存在违反相关法规规定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总结提高阶段(9月16日~9月20日)。各市州质监部门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在体现检查成果的同时,要详细阐述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措施,要有对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方面的思考或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质监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监督检查工作,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检查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及材料的汇总上报。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提供技术支持的,各级质监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落实经费保障。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市州质监部门要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按照三个阶段工作的部署要求,及时开展工作并上报落实情况。行动期间,省局将对各地实施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及时、开展不到位,以及瞒报、不报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将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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